6月2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图片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1、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费用。
2、有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将公告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二、统一征收奖励的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征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15%以内。
3、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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